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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朱女士的咖啡店前潑滿了油漆。她在門前擺上花圈,豎起牌子,誓與店面共存亡
  見習記者胡鼕鼕 攝
  記者劉智宇
  “5月以來,我的店面兩次被人打砸、潑油漆。”昨日,在江岸區臺北一路經營咖啡館的朱女士致電本報新聞熱線稱,店門租約還有兩年才到期,出租方將房屋出售,並以“政策因素”為由要求提前終止合同,被其拒絕。朱女士懷疑,出租方為逼其搬走,做出上述過激行為。
  打砸、潑油漆嚇走老顧客
  昨日14時許,記者來到位於臺北一路的“林燕香頌”咖啡店看到,店面臺階、招牌、捲閘門上佈滿紅色油漆,空調機位的鐵圍欄、兩側照明燈均被砸爛。空氣中瀰漫著濃重的油漆味。
  店主朱女士介紹,5月2日,她一早來到店面,發現捲閘門上被潑滿油漆,且有被撬痕跡,以為有人惡作劇,簡單清理之後繼續營業。沒想到6日店面再次遭殃,除了被潑油漆,空調機位、照明燈均遭打砸。
  “出了這個事,很多老顧客都不敢來了。”朱女士訴苦。
  出租方要求提前2年解約
  朱女士懷疑,店門被砸與租約糾紛有關。她出示的《租賃協議》顯示,該店門面出租方為武漢邁特熱處理有限公司,租期從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協議規定,合同履行1年後,出租方如因政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需出售房屋,租戶應積極配合,不得以此簽訂期限為由干涉。同時,協議還規定,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按照全年租金的10%賠付違約金。
  2013年4月17日、2014年2月21日,出租方先後兩次發《通知》稱,由於“生產場地搬遷,需籌款購地”,要求商戶限時搬出。朱女士說,出租方擁有臺北一路12家商鋪的產權,其中11家是一年一簽,僅有她簽訂了5年合約。目前,因為合同到期等原因,其餘11家均已搬走。朱女士認為,租約未到期,“籌款購地”並非政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我提出一次性補償35萬元,對方沒接受”。
  出租方:
  解約確因“政策因素”,未做過激行為
  昨日,記者與武漢邁特熱處理有限公司一奉姓負責人取得聯繫。該負責人解釋,去年,東西湖區政府對該公司生產場地予以征收,要求整體搬遷。為籌款購地,該公司決定將臺北一路一樓門面全部出售。
  “我們已履行了告知義務。”該負責人說,政府征收導致公司整體搬遷,屬於“政策因素”,朱女士不應以“5年租約”為由拒絕搬出,“35萬元的賠償太離譜了”。他表示,該公司提出按“全年租金的10%”賠償,但遭到朱女士拒絕。
  “店面被打砸、潑油漆絕不是我們做的。”該負責人表示,已將店面出售給武漢優格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賣方,僅負責在買方、租賃方之間協調,其他一概不知。記者就此致電武漢優格拍賣有限公司一詹姓負責人,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目前,警方已介入對該事件的調查。
  律師觀點>>>買賣不破租賃,原協議仍有效
  律師觀點>>>買賣不破租賃,原協議仍有效
  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邱華表示,案例中,“租戶應積極配合,不得以此簽訂期限為由干涉”這一約定較為模糊,未明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按《合同法》相關規定,這等同於沒有約定“提前解除合同”。
  “國家層面的大政方針變動才可以認定為‘政策因素’,地方土地征收,不應看作‘政策因素’”。同時,邱華表示,按照《合同法》“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基本原則,該公司即便出售房屋,與租戶之間的《租賃協議》依然有效。“房屋購買方應無條件認可《租賃協議》,直到租約到期”。
  “打砸、潑油漆等行為涉嫌違法,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邱華說,損失在6000元以上,警方可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在6000元以下,也可按《治安處罰條例》予以拘留、罰款等處罰。
  (記者劉智宇)  (原標題:咖啡店一周內連遭打砸潑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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