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固態硬碟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盛風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累計受賄數額人民幣9.5萬元;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採用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5萬餘元,近日,由浙江省紹興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嵊州市白蟻防治站原副站長張某某被法院以受賄罪賣屋、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據悉,2007年至2013年期間,張某某在擔任嵊州市白蟻防治站副站長期間,利用其負責白蟻防治材料採購的職務便利,為材料供應商提供關照和幫助,並先後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太平洋房屋周某某、蔡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9.5萬元。
  2011年7月,張租屋某某利用其負責白蟻防治材料管理的職務便利,將300餘只白蟻誘餌檢測樁據為己有,後以支付1萬餘元的個人餐費為條件,將上述物品轉讓給周某某。
  2011年6月,王某某等3人(均另案處理)為承接嵊州市白蟻防治站的白蟻防治施工業務,註冊登記成立嵊州市順豐房產服務公司(簡稱“順豐公司”)。2012mSATA年至2013年期間,張某某與王某某等3人經事先商量,在順豐公司未對某四個房地產項目進行任何白蟻防治施工作業的情況下,利用張某某負責白蟻防治施工驗收及施工費結算、支付審核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白蟻防治施工記錄表等相關結算憑證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約95982元。其中張某某分得15條中華香煙及車輛維修費等利益。  (原標題:嵊州白蟻防治站原副站長張某某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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